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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林某某等人盗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街道**村委**号,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街道**村委**号,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市场附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路**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韦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韦某某驾驶奥德赛汽车,并携带锣丝刀、铁钳、电钻、布袋等作案工具从云浮市罗定市**镇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楼盘侧路段,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3****、粤E4****、粤E4****号牌三辆大货车的共计895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73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

2.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韦某某驾驶奥德赛汽车,并携带锣丝刀、铁钳、电钻、布袋等作案工具从云浮市罗定市**镇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新城**楼盘对开路段,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J****号牌大货车的85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4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

3.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韦某某驾驶奥德赛汽车,并携带锣丝刀、铁钳、电钻、布袋等作案工具从云浮市罗定市**镇来到佛山市高明区****门口路段,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2****货车的58升0#号柴油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6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

4.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韦某某驾驶奥德赛汽车,并携带锣丝刀、铁钳、电钻、布袋等作案工具从云浮市罗定市**镇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T****、粤ET****、粤ES****号牌三辆货车的共计20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2元。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等4人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韦某某共同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爽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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