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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96号昭检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某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广西贺州市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志亮,(绰号“蚯蚓”),男性,1983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30115001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龙坪村大陆组12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乙,(绰号“某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梁达枝,(绰号“老腌”),男性,1985年9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50917001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上岸村木厄组18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于受案后三天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志亮、梁达枝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于受案后三天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昭平县上岸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采用扑克牌和牌九进行“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现金赌博,并通过抽水渔利。梁某甲、梁某乙、黄某某三人为该赌场的组织领导者召集组织赌客,并主动参与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该赌场在昭平县龙坪村和昭平县上岸村经常更换地点。截止2017年上半年,该赌场持续开设五、六个月,赌场通过抽水等盈利数额达约20万元人民币,所得盈利除去日常正常开支由梁某甲、梁某乙、黄某某三人平均分配。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梁志亮、梁达枝伙同黄武宁(另案处理)在昭平县上岸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采用扑克牌和牌九进行“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现金赌博,并通过抽水渔利。梁志亮、梁达枝、黄武宁三人为该赌场的组织领导者召集组织赌客,并主动参与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该赌场在昭平县龙坪村和昭平县上岸村经常更换地点。截止2017年上半年,该赌场持续开设五、六个月,赌场通过抽水等盈利数额达约20万元人民币,所得盈利除去日常正常开支由梁志亮、梁达枝、黄武宁三人平均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李春、朱明英、朱明佳、陈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志亮、梁达枝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志亮、梁达枝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志敏检察员:梁志敏   

                                     

 

2019年6月28日2019年6月28日  

 

 

附: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梁某乙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1、被告人梁志亮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梁达枝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壹册、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2、本案案卷材料共壹册、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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