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同其儿子被告人梁某某经商议后,以1280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唐河县***镇**庄村**庄仝某某(已判刑)处收买被拐卖的柬埔寨籍妇女某某作为梁某某的妻子后,在其家中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均住社旗县**镇**村*庄*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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