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4********,土家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8********,汉族,专科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号楼**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梁某某、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恩施州委**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商量合伙出资借公司资质投标该项目。达成合意后,田某某便安排被告人毕某某配合梁某某具体负责借公司资质投标,并给毕某某支付借资质费用。后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何某某借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被告人毕某某通过张某甲借到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景观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被告人田某某、梁某某负责支付借资质费及投标保证金等费用,被告人毕某某负责组织卢某某、金某某等人修改、审核标书,并按照田某某的要求确定标书投标报价。2018年10月12日,该项目开标评标,由**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4613.238892万元。中标后,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张某乙、毕某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恩施州纪委监委案件线索移送函、巴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恩施州委**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何某某、金某某、卢某某、张某甲、陈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评标视听资料、资金查控数据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田某某、梁某某、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梁某某、毕某某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丹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梁某某、毕某某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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