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0821********4518,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0821********3910,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区**村,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以给被害人张某某配送焦炭为由,驾驶辽HC0908、辽HK3018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77.26吨冶金焦炭后失联。其中梁某某拉走焦炭99. 6吨,汪某某拉走焦炭77. 66吨,后两人分别将32. 32吨、31. 78吨焦炭送至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将剩余焦炭卖给大石桥市众诚煤业,梁某某、汪某某共获利13万余元,其中梁某某获利8万余元,汪某某获利5万余元。经市场价格认定:被骗取的113.16吨焦炭,价格共计人民币237636.00元。被告人梁某某、汪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谅解书寄押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明某某、陈某某、舒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汪某某供述与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频光碟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