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定安人,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海口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火锅店吃夜宵,期间,因隔壁桌吃夜宵的人看了他们几眼,梁某某便伙同王某某、小某某(未到案)持刀追砍被害人蔡某某,在**处将蔡某某砍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外伤致右膝髌韧带离断,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王某某到案后,其父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5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被害人受伤照片、谅解书及收条、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现场勘查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蔡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秋丹
书 记 员:李冰姬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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