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王某甲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肃宁县**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献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在衡水市监狱服刑间,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解回。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甲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3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在河北省献县**镇**村东北一东西砖道北侧,属华北油田采油三厂输油工区管辖的楚任输油管线钻孔一处,后纠集被告人梁某某、王某乙(已判刑)等人盗窃原油,挖储油暗坑、铺设管线,将原油从钻孔处引至暗坑后盗窃原油,共计4.8吨,价值人民币25401.6元。2013年9月12日该钻孔及储油坑被发现,盗油暗坑内回收被盗原油0.6吨,价值人民币326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油胶管、卡子等;2.书证: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华北油田采油三厂输油工区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及同案犯王某丙、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二、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伙同王某丙等人,在河北省献县**镇**村东南的一条东西走向的土路下,属华北油田采油三厂输油工区管辖的楚任输油管线钻孔一处,后盗窃原油2吨,价值人民币10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华北油田分公司油田财务处证明、华北油田采油三厂输油工区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及同案犯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三、2015年7至10月间,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王某丙、王某甲等人,在河北省献县**镇**村西坟地西侧、**村东蔬菜大棚内、**村南养鸭棚南侧的玉米地内,属华北油田采油三厂输油工区管辖的楚任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其中梁某某参与十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华北油田采油三厂输油工区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综合证据:1.被告人梁某某户籍信息。2.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打孔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盗窃原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打孔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连辉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甲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