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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石某某串通投标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房。因串通投标嫌疑,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姚泽琳,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房。因串通投标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盐盐,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石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梁某某挂靠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对海南**集团的海口市龙华区**街道整治工程项目进行投标。期间梁某某找到该项目的竞标对手被告人石某某,约定好石某某不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梁某某中标后支付石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好处费。梁某某使用同样的手段找到另一竞标对手乔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好乔某某退出该项目竞标,梁某某中标后支付其人民币80万元。**街道整治工程项目于2014年5月26开标,中标人系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为人民币4379.496756万元,2014年7月1日海南**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9月1日、12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分两次向石某某的海南农商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乔某某转账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线索移送函、招投标材料、银行流水、业务凭证、修缮工程情况说明、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等书证;

3证人哈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石某某及同案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石某某串通投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枫

                             检察官助理:蔡飞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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