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陈涛,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经密谋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检查无牌车辆,并对驾驶无牌车辆人员收取“放行费”,共作案三次,共得赃款人民币500元,均已花费用光。分述如下:
2019年10月30日11时许,二被告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两个假冒的辅警工作证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路华侨墓园公交站路段,对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李某某夫妇进行拦截检查,后以要对该无牌三轮摩托车扣押为名威胁李某某夫妇,后收取李某某人民币100元后予以放行。同日12时许,二被告人以上述相同作案手段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路华侨墓园燕京啤酒厂对面路段,对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文某某实施作案,并收取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200元予以放行。作案后,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50元。
同年11月19日9时许,二被告人以上述相同作案手段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虹岭路华侨墓园海灵王水库入口路段,对驾驶无牌电动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实施作案,后收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予以放行。作案后,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00元。
2019年11月26日,二被告人接到狮山派出所传唤后,向派出所大圃社区民警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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