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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7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谢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梁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谈好以800元的价格购买1个海洛因。随后,梁某某从其妻子被告人罗某某处取得交易所需海洛因,来到**市**镇**路*号家**生活超市门口,收取谢某的800元现金毒资后,欲将手中的海洛因交给谢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梁某某处查获海洛因1包(重1.02克)、毒资800元及手机1部。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市**镇****路口附近将罗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1包(重0.24克)及手机1部。经鉴定,从梁某某、罗某某处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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