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6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5年6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以拉车门方式窃取翁某某停放在瑞安市**镇**街**号前路段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扶手箱内黄金貔貅手链一条,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望风。同日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将上述黄金貔貅手链以人民币2408元出售。经认定,涉案黄金貔貅手链价值人民币3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分别在瑞安市塘下镇亚都宾馆旁的桥上、瑞安市塘下镇天空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建胜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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