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路**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8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9月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商定从彭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枚350元的价格购买100枚左右太阳锥尾鹦鹉蛋(最终以实际到货数量为准),再将鹦鹉蛋放到被告人胡某某位于本区的养殖场进行孵化繁殖,产生的收益共享。被告人胡某某与彭某某联系确定购买的相关事宜,被告人梁某某向彭某某支付了款项人民币40000元(多退少补)。
2018年6月1日,汕头海关缉私局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查扣走私入境的鹦鹉蛋117枚,在机场立交与106国道交叉口附近抓获前往交接鹦鹉蛋的被告人梁某某和彭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在附近逃脱。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查扣的鹦鹉蛋117枚经广州动物园孵化救助,确认均具受精发育的胚胎,但胚胎已坏死。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64枚为太阳锥尾鹦鹉的蛋,而太阳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该64枚太阳锥尾鹦鹉的蛋为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准备交易的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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