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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747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户籍住址港南区**镇**村**屯**号,现住贵港市港北区**街道**村**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莫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凤凰一街高富帅网咖门口,发现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未拔钥匙,便将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上述电动车缴获并发还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电动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莫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莫某某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莫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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