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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吸毒,2020年3月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3月2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1年、2015年、2018年分别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3月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12时许,吸毒人员方某某以“臭车”的名义打电话向被告人梁某某购买200元钱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莫某某在明知梁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驾驶摩托车搭梁某某到平南县镇隆镇马旦村善劳一屯往桂平市木乐镇方向的水泥路旁,并开车带引方某某去到梁某某等的地方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方某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小颗,从梁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搜出毒品疑似物19小颗和1小包,在现场扣押到人民币200元。

经检验,从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全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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