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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董某某、黄某甲、蓝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9********,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2019年9月1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海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2019年9月1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2019年9月5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3********,壮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2019年8月27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董某某、黄某甲、蓝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接受黄某丙(另案处理)邀约,以占有5%的股份让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从宁明县桐棉镇走私冻货,随后让被告人董某某帮忙向查缉部门行贿。王某某随即雇请被告人黄某甲帮忙看路、控车。8月23日,被告人蓝某某添加梁某某微信遂按照梁某某发送的定位,驾驶桂A****2蓝色乘龙牌货车到宁明县桐棉镇那却村停放,随后到桐棉镇住宿。梁某某接到黄某丙通知要从越南国走私冻鸡爪进入桐棉镇,遂让王某某安排人员在码头帮忙倒运、装运和控车。王某某遂安排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桐棉镇那赖村那赖屯9931+600米路标附近一空地处帮忙倒运、装运走私鸡爪。8月26日零时许,蓝某某接到梁某某通知后赶到装货地点,随后按照黄某甲的指挥驾驶桂A****2蓝色乘龙牌货车往南宁市方向行驶,后在那楠边境检查站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蓝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查获574件净重6.8吨的走私鸡爪。8月29日,梁某某、黄某甲、王某某、何某某在桐棉镇那赖村那赖屯9931+600米路标附近一空地处帮董某某成功将约7吨的走私鸡爪运往南宁市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参与走私6.8吨鸡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董某某、黄某甲、蓝某某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入境,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梁某某的刑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董某某的刑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黄某甲的刑罚;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蓝某某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剑峰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董某某、黄某甲、蓝某某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共贰册;

3.随文移送光盘壹拾伍张;

4.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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