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吴川市**镇**村**副食店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和赌具给不特定的群众进行“三公大吃细”、“十三张”、“撑船”等赌博,梁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帮其姐夫梁某某在吴川市**镇**村路口为该赌场“望风”,以在梁某某经营的副食店拿烟抽和拿水饮作为报酬。每天参赌人员有十到二十人不等,开设赌场期间梁某某在该赌场共抽水约1200元人民币。
2020年2月10日凌晨,民警到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涉嫌赌博的罗某某等22人,现场扣押无主赌资2950元及扑克牌、黑色台板、自制赌台等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娴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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