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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薛某某盗伐林木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街**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6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花园*栋*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6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薛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左右至2019年3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薛某某,多次擅自将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大道与****大道南300米路东**鱼塘内的杨树非法出售给他人,并让他人非法将树木采伐掉。涉案区域为林地范围之内,涉案树木为一般用材林。涉案树木为王某某、冯某某于2004年承包鱼塘期间栽种,梁某某、薛某某在2007年之后实际管理该鱼塘。梁某某、薛某某合伙非法出售的树木共计获利6.16万元,梁某某共分得3.1万元,薛某某共分得3.06万元,梁某某单独非法出售树木一次获利0.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份前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某、薛某某将**鱼塘内南侧大塘的北侧和西侧的136棵杨树非法出售给他人,并让他人非法将树木采伐掉,非法获利1.6万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立木蓄积量为18.5504立方米。

2. 2018年9、10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某、薛某某将**鱼塘内北侧大塘的北侧和西北侧的103棵杨树非法出售给他人,并让他人非法将树木采伐掉,非法获利1.2万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立木蓄积量为13.2664立方米。

3. 2018年年底前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某、薛某某将**鱼塘内最北侧三个小塘中西边两个小塘中间的32棵杨树非法出售给他人,并让他人非法将树木采伐掉,非法获利0.8万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立木蓄积量为10.4941立方米。

4. 2018年年底前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某、薛某某将**鱼塘内最北侧三个小塘中东边两个小塘中间的53棵杨树非法出售给他人,并让他人非法将树木采伐掉,非法获利1.06万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立木蓄积量为11.6262立方米。

5.2018年9、10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某将**鱼塘东南处房屋东侧的17棵杨树非法出售给他人,并让他人非法将树木采伐掉,非法获利0.85万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立木蓄积量为10.6449立方米。

6.2019年3月16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某、薛某某将**鱼塘内东南角处的40棵杨树非法出售给赵某某等六人(另案处理),并让赵某某等人非法将树木采伐掉,非法获利1.5万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立木蓄积量为22.93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薛某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薛某某现均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198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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