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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袁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三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福安街道**村**屯),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对袁某某、徐某某另行起诉。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因与被害人石某甲有债务纠纷,于2014年4月某日8时至中午12时左右,在吉林省磐石市馨达房地产公司对石某甲实施非法拘禁,期间梁某某对石某甲实施殴打。被害人石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石某甲陈述;

(三)证人袁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石某乙、孙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四)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利萍

(院印)

2019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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