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43********,汉族,文盲,农民,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武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莫书能,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谢武冲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2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重新受理。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9日至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和谢武冲系母子关系。1986年,谢武冲的父亲谢某甲去世,谢某甲生前系**镇**村民兵营营长,谢某甲去世后遗留了生前用于训练的子弹和手榴弹,梁某某发现子弹和手榴弹后用一个木柜子锁住,将四排子弹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包裹放在一个陶瓷坛子里,一直放在其家正屋南侧的房间内。梁某某拆卸子弹后取出里面的火药用于其喂猪。1995年,谢武冲结婚时打扫正屋南侧的房间,发现了木柜子内有手榴弹,后将木柜子放在其和妻子居住的房间内,直到2008年将木柜子搬到其家正屋西北侧的一间杂物间,但盛放四排子弹的坛子一直放在其房间内。2013年,梁某某、谢武冲全家搬到政府新建的安置房居住,将子弹、手榴弹全部遗留在老房子内。
2019年6月6日,陵水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在陵水县**镇**村委会**村梁某某、谢武冲家废弃的两间瓦房内分别查获疑似军用步枪子弹229发、疑似军用手榴弹20枚,并将梁某某、谢武冲传唤到案。经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武装部认定:20枚疑似手榴弹应为军用67式木柄手榴弹,除因木柄损坏有4枚手榴弹无法判定批次、生产年份和厂家外,其余16枚均可判定批次、生产年份和厂家。涉案涉爆的229发疑似子弹应为军用56式7.62mm子弹,生产年份应为1966年。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29发弹型物品为国产56式7.62mm步枪弹,认定为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军用步枪子弹229发、军用手榴弹20枚;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武装部关于涉案涉爆物品相关情况的复函》等;
3.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谢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谢武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谢武冲违反国家对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手榴弹20枚、军用步枪子弹229枚,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书 记 员:卓怀志
2020年3月3日
附:
1. 被告人谢武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镇**村委会**村**队,联系电话:1397625****。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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