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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谭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1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住绵阳市安州区****大道**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绵阳市涪城区********单元****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住梓潼县********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伙同孙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通过虚构有渠道拿到解冻大额民族资产的相关文件,同时能够解冻民族资产,并采取使用虚假照片、文件、资料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江某堂信任,以出资启动解冻民族资产可获取大额资金回报为由,在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太平路中段141号“龙湖烤肉"店内骗取被害人江某堂现金人民币57000元,骗得的现金由嫌疑人孙某某处置。2019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将在孙某某处扣押的现金4000元发还被害人江某堂。2019年7月3日,孙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5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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