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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细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罗城镇东区居委****号)。2016年3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125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阿某某、某某仔,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白云区**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罗城街道西区居委泷江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为了获得被告人人梁某某免费提供毒品吸食的利益,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指使,为其携带毒品冰毒1包(经鉴定,净重0.4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本市白云区**停车场内与购毒人郭某进行交易,毒资人民币400元通过微信由被告人梁某某收取,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后公安人员来到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居住的本市白云区**巷**号**房,从被告人梁某某所睡的房间内查获冰毒5包(经鉴定,净重共2.2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手机、电子秤、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 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郭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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