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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谭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居委会**队**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中午,吸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因梁某某刚好要到佛山办事,于是同意将毒品海洛因送至佛山卖给周某某。次日凌晨0时许,梁某某准备从肇庆出发去佛山前,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在肇庆市鼎湖区**镇谭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卖给梁某某(用于梁自己吸食),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谭某某。随后,梁某某驾车和女朋友莫某某(吸毒人员,另案处理)一起前往佛山市,并于凌晨2时许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门口,准备与周某某交易毒品时,被埋伏守候的民警抓获,当场从梁某某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海洛因5克、冰毒0.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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