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梁荣开,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37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住江城区平冈镇**村委会**村下**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2年1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赌博,于2007年7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三天。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文忠,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71X,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住**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荣开、赵文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至15日,被告人赵文忠在接到吸毒人员忻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以每包500元的价格,在本区沈家门街道大干路黑妹仔理发店附近等地,先后7次向被告人梁荣开购买毒品海洛因7包(每包重约0.3克),随后又在本区沈家门街道大干附近将上述毒品出售给忻某某。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赵文忠从被告人梁荣开处购得海洛因1包,随后以800元卖给忻某某。
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赵文忠从被告人梁荣开处购得海洛因1包,随后以750元卖给忻某某。
3、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赵文忠从被告人梁荣开处购得海洛因1包,随后以850元卖给忻某某。
4、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文忠从被告人梁荣开处购得海洛因1包,随后以1000元卖给忻某某。
5、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赵文忠从被告人梁荣开处购得海洛因1包,随后以1100元卖给忻某某。
6、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赵文忠2次从被告人梁荣开处购得海洛因共2包,均以1200元卖给忻某某。其中1包海洛因(重0.47克)案发后被扣押。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赵文忠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梁荣开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1包,重0.4克。5月19日,民警从被告人梁荣开位于本区沈家门街道大干村老塘路**号的暂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共重16.81克。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等;2.书证: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荣开、赵文忠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6.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荣开贩卖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被告人赵文忠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荣开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文忠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文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娜
检察官助理:冯洋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梁荣开、赵文忠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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