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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赵某某等虚开发票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61号

北京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8398800X4,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梁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9********。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路**园**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工作单位廊坊**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梁某乙在实际经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期间,通过被告人赵某某介绍,由陈广敏(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为被告单位北京益丰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871800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梁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5月13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4832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手机等;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税款补缴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甄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乙、赵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

检察官助理:李军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电话:1373988****;被告人梁某乙现在其住所**,电话1371780****,保证人:刘某某,电话1861173****;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住所**,电话1510279****,保证人:袁某某,电话1881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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