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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0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西张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6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淄博市张店区名仕城B座*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 22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等人因与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纠纷,在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某酒店饭店内,被告人梁某某用手铐将李某某带至酒店*房间,后梁某某、赵某某等人限制李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11月23日20时左右李某某被解救。现被害人李某某已谅解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的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程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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