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邓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6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9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邓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三次。被告人梁某某、邓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为非法对电话号码进行实名认证,被告人梁某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30636条(经核查,与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资料一致的身份信息18279条),后存放于其使用的电脑内。

二、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邓某甲从“某某”(另案处理)处租用手机SIM卡共计31562张(经核查,已实名登记及预登记的广东省地区移动号码共计1035个),并购买电脑、猫池等设备,通过“**甲软件”、“**乙软件”等接码平台软件在电脑端接收各大网站、银行等平台发送的验证码、校验码及动态密码,后将相关手机号码对应的验证码、校验码及动态密码以每条人民币0.2元至0.3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牟利。经核查,个人实名登记号码涉及的各类账户验证码、校验码及动态密码共计34365条。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52644条,被告人邓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34365条。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邓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材料;6.搜查及扣押材料;7.身份信息表格、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8.电子数据;9.归案经过;10.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邓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街**巷**号。

    2.被告人邓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街**巷**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十一册。

4.穗埔检刑量建〔2019〕1271号《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及证据开示材料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8. 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光碟十七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