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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邹德容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邹德容,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6********,汉族,文盲,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11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6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县********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德容、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邹德容、梁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前往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团三路路边,盗走耿某某车内的柴油。

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邹德容、梁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前往成都市新都区普河路路边,盗走孙某某车内的柴油。后二被告人又驾车前往该区永达路路边,盗走蒋某某车内的柴油。

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邹德容、梁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前往新都区工业大道东段路边,盗走刘某某车内的柴油。当日5时许,二被告人在郫都区团结镇团三路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德容、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德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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