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7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27日期间,江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经合谋后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开发区一花场内、沙头街南双玉村一花场内、石碁镇长沙路附近一花场板房内、石碁镇大刀沙岛一农庄内、潭山村工业区一花场附近鱼塘边板房内、南沙区榄核镇一花场池塘边棚子内,以赌“三公”形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许某甲(已判决)介绍赌场场地、负责向赌客提供烟、水等,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撑场”,许某乙(已判决)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已判决)负责赌场放数,凌某某(已判决)负责看风,廖某某(已起诉)、吴某某(已判决)负责接送赌客。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花园**座**梯**房被抓获。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理

检察官助理:尹伟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补充卷一册、光盘一册1张。

3.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现均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