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8********,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及职务:封开县**局***负责人,机关工勤人员。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路**号**栋**单元**房,现住址封开县**镇**路**号**幢**房,无犯罪前科。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违法被封开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2月2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8********,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及职务:封开县**局***协助负责人,机关工勤人员。现住址肇庆市封开县**镇**路**号**楼,无犯罪前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违法被封开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4月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封开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分别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将二人并案处理,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封开县**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收受非法采砂分子林某某、刘某某、卢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6000元,并为四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梁某某个人独自收受非法贩卖河砂分子杨某甲、非法采砂分子卢某乙、林某某、刘某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28000元,并为四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封开县**局***协助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独自收受非法采砂分子林某某、刘某某的贿赂款24000元,并为二人谋取利益。即梁某某受贿数额共计754000元,陈某某受贿数额共计150000元。具体受贿情况如下:
1、梁某某、陈某某分别收受林某某好处费20000元和16000元;梁某某、陈某某共同收受林某某保护费30000元。
2016年5月,林某某为令自身标段内开采的河砂获得利益最大化,希望梁某某、陈某某利用水政监察大队的职务便利,对其采砂标段周边非法采砂的行为严厉打击,分别向梁某某贿送20000元,向陈某某贿送6000元。梁某某和陈某某在收受贿赂款后,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按照林某某的要求,加大了对林某某采砂标段周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
2017年下半年,林某某希望其在都平镇龙窟村贺江水域非法采砂期间得到水政监察大队的关照,免受查处,向陈某某承诺其给予陈某某和梁某某每月20000元的保护费,随后陈某某将林某某的意图转达给梁某某,并向梁某某称林某某承诺每月交15000元保护费。2017年7月、8月份,林某某分两次向陈某某支付共计40000元保护费。陈某某收受后,每次先行从中抽取5000元归自己所有,余下两人均分,即梁某某分得15000元,陈某某分得25000元。
2、梁某某、陈某某共同收受刘某某保护费56000元、疏通费10000元;梁某某、陈某某分别收受刘某某过节费每人8000元。
2017年初,刘某某为令其团伙在西江流域封开河段长岗镇工业园(百德火机厂)附近的非法采砂行为不被水政监察大队查处,向梁某某、陈某某提出每月向二人交纳保护费,希望能得到关照并获同意。之后,梁某某、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以通风报信形式为刘某某非法采砂团伙在西江封开长岗段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保护。刘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春节前期间,先后4次向二人交纳保护费(关照费)共计人民币56000元,其中梁某某、陈某某各分得29000元和27000元。
2017年4月,刘某某一台非法采砂的铲车被封开县河砂执法小组联合封开县水政监察大队扣押,为令其铲车能尽快解押,刘某某向梁某某、陈某某贿送10000元的疏通费,其中梁某某分得7000元,陈某某从中分得3000元。
2017年中秋节,梁某某、陈某某分别收受刘某某过节费每人3000元。2018年春节前,梁某某、陈某某分别收受刘某某过节费每人5000元。
3、梁某某、陈某某共同收受卢某甲保护费20000元。
2017年3月份,卢某甲与梁某某、陈某某约定每月给10000元保护费,由二人对其在长岗镇的西江边非法采砂行为在巡查前通风报信。随后,梁某某和陈某某就通过减少对卢某甲非法采砂点的巡查次数或者通过巡查前通风报信的形式,对卢某甲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保护。2017年的3月和4月,卢某甲先后两次向陈某某贿送保护费共20000元,陈某某将钱拿给梁某某,由梁某某将贿赂款平分各得10000元。
4、梁某某、陈某某共同收受范某某过节费10000元。
2019年过年前,范某某为了其过年后在河儿口镇深六二级电站往深六村委方向的河滩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得到保护,遂贿送陈某某过节费2500元,并通过陈某某贿送梁卫某某过节费7500元。
5、梁某某收受杨某甲保护费580000元。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杨某甲为令其在封开县大旺海军码头非法贩卖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河砂的行为不被水政监察大队查处,先后向梁某某贿送人民币共计580000元。梁某某在收受贿赂款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通风报信或流于形式检查的形式,对杨某甲非法贩卖无合法来源证明河砂的行为提供保护。
6、梁某某收受卢某乙保护费20000元。
2017年年尾至2018年某乙前,卢某乙为令其在封开县长岗镇光升村委会西江河段河滩非法采砂行为不被水政部门查处,向梁某某贿送保护费20000元。梁某某在收受贿赂款后,采用通风报信形式为卢某乙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保护。
二、梁某某、陈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205885元。
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在收受林某某、刘某某的贿赂款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保护刘某某、林某某非法采砂团伙在其辖区范围内(西江封开长岗河段和封开县贺江都平镇龙窟村段)非法采砂,为非法采砂团伙充当“保护伞”,造成国家矿产资源被盗采和贺江流域水土保持被严重破坏。经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封价认〔2017〕242号、247号;封价认〔2018〕206号),林某某偷砂团伙在贺江流域封开都平段非法采砂共计8971立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17680元;刘某某偷砂团伙在西江流域封开河段长岗镇非法采砂5139立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88205元;共计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河砂被盗14110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205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价格认定书;4、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二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鉴雄
2019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陈某某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1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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