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村**组,现住郴州市**路**村**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3日被郴州市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3日被郴州市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经商量,先后多次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或擅自开走他人的汽车,之后伪造身份证件将汽车用于抵押或质押借款,两人将所得款项用于消费。其中梁某甲涉案价值987807元,陈某甲涉案价值798907元。
1.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梁某甲从耒阳市泓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大众宝来小轿车(车牌号湘DF****,车辆所有人谢某乙),梁某甲前后共支付了36000元租金。之后,梁某甲和被告人陈某甲商量将车辆用于抵押借款,2019年6月30日,梁某甲伪造谢某乙身份证件将该车以250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现该车仍在唐某某处。经认定,该车价值66700元。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梁某甲擅自将被害人谢某甲的一辆别克英朗车(车牌号湘DK****)开走,2019年6月5日,梁某甲伪造谢某甲的身份证件将该车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吴连友。后吴连友又将该车卖给了他人。经认定,该车价值59300元。
3.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梁某甲从衡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丰田雷凌汽车(车牌号湘DR****,车辆所有人王某某),梁某甲支付了12000元押金和租金。2019年8月6日,陈某甲伪造王某某的身份证件将该车质押给黄某甲借款30000元。现该车仍在黄某甲处。经认定,该车价值60000元。
4.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租赁了一辆大众帕萨特汽车(车牌号粤C9****),2019年10月7日,梁某甲、陈某甲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2019年10月11日,该车被一名男子开走,至案发时止,梁某甲、陈某甲未还款给唐某某。
5.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从耒阳市鸿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现代汽车(车牌号湘DC****,车辆所有人陈某丁),支付了3000元租金和押金。2019年11月17日,梁某甲、陈某甲伪造陈某丁的身份证件将该车质押给邓社顺借款40000元。2019年11月25日,陈某丁将该车从邓社顺处找回。经认定,该车价值77000元。
6.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伪造梁某乙的身份证件,从江门市蓬江区广易租车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的本田思域车(车牌号粤J1****,车辆所有人陈某乙),先后支付了5360元(其中押金2000元、租金3360元)。2019年11月18日,梁某甲、陈某甲伪造陈某乙的身份证件将该车质押给陈某丙借款600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扣押该车返还给了陈某乙。经认定,该车价值128000元。
7.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梁某甲从耒阳市泓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哈弗H6汽车(车牌号粤S8****,车辆所有人刘某甲),梁某甲支付了1000元租金。2019年9月28日,梁某甲伪造刘某甲的证件将该车质押给周某某借款30000元。该车现在周某某处。经认定,该车价值63300元。
8.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某甲和陈某甲经商量,从耒阳市泓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别克GL8汽车(车牌号湘L7****,车辆所有人贺某某),支付了1200元租金。2019年10月22日,陈某甲伪造贺某某的身份证件将该车质押给周某某借款30000元。现该车在周某某处。经认定,该车价值115000元。
9.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经商量,从郴州经济开发区八车道租赁行租赁了一辆大众凌度汽车(车牌号湘L7****,车辆所有人陈某戊),支付了5500租金和押金。2019年11月,陈某甲伪造证件将车抵押给黎某某借款40000元。现该车已被黎某某出售。经认定,该车价值112000元。
10.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经商量,以陈某甲的名义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嗨公司)租赁了一辆大众迈腾汽车(车牌号鄂AL****,车辆所有人刘某乙),先后支付了7913元租金和押金。2019年11月20日,梁某甲伪造刘某乙的身份证件将该车质押给陈某已借款5075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一嗨公司通过GPS定位找回。经认定,该车价值146700元。
11.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经商量,伪造梁某乙的身份证件从郴州八道公司租赁了一辆大众朗逸汽车(车牌号湘L5****,车辆所有人陈某乙),先后支付了6600元押金和租金。2019年11月28日,陈某甲伪造陈某乙的身份证件,将车抵押给许某某借款50000元。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陈某乙。经认定,该车价值65000元。
12.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梁某甲伪造梁某乙的身份证件,从广东省江门市利兴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了一辆丰田卡罗拉汽车(车牌号粤J7****,车辆所有人陈某庚),支付4000元押金和租金。2019年11月25日,梁某甲伪造陈某庚的身份证件将该车抵押给许某某借款40000元。案发后,陈某庚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找回车辆。经认定,该车价值71300元。
13.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经商量,由陈某甲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快捷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了一辆丰田卡罗拉小轿车(车牌号粤Y2****,车辆所有人黄某壹),支付了租金和押金3920元。2019年12月2日,梁某甲、陈某甲驾车来到永兴县永湘路的“好运”寄卖行,伪造了黄某壹的身份证件准备将该车抵押向胡尧借款,被胡尧识破后开车逃离,胡尧随即报警,公安民警将梁某甲、陈某甲抓获,并扣押粤Y2****小轿车返还给了黄某壹。经认定,该车价值7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车辆质押协议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周某某、黎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乙、谢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等: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芬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现逮捕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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