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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9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号。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在佛山市高明区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巷*号之一。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29日释放。2019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微信号JunG********(昵称为“波****”)作为联络工具,在中山市**镇***队桥底附近路段,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梁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1.38克)。同日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以微信号:woainiover********(昵称为“拉****”)作为联络工具,驾驶粤P2*****摩托车在中山市**镇**社区**纸业附近路段,以人民币2100元向吸毒人员梁某乙贩卖上述毒品,后被当场布控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梁某甲缴获部分毒资1600元,在现场路边缴获吸毒人员梁某乙丢弃的上述交易毒品3包。

同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配合公安机关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山市**镇***队桥底附近路段以人民币1200元向被告人梁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0.97克)时,被当场布控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在现场附近缴获被告人陈某某丢弃的1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5.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钟柳韵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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