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1.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2011年6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叶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9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在珠海市香洲区朝阳路**号的**饮吧内,开设赌场,供人以牌九和扑克牌14点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中赌博牌九按照人民币10元至50元不等进行抽水共抽得人民币1万余元,赌博扑克牌14点按照人民币60元或100元进行抽水共抽得人民币3600元。
2018年10月30日,民警在**饮吧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叶某甲及20名赌客,缴获赌资人民币9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叶某乙、陈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叶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园
代理检察员:张洋瑜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叶某甲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笔记本一本随案移送;
3.手机四部随案移送,人民币9330元暂存于珠海市公安局前山派出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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