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大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2********,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冇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2000********,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新兴县**镇**村委**村**队。上述两被告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梁某某从他人处购进一辆车牌号为粤W1****的五菱牌面包车,在该车上加装加油机及油桶后,在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某甲分工合作,于新兴县**镇附近使用上述车辆售卖汽油。同年9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于上述地点查获了该加油车,并在车上发现贴着印有“中国加油”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木牌一个,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未能抓获归案。为了继续获利,被告人梁某某再次购进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进行改装后会同被告人陈某甲于上述同一地点售卖汽油,后二人于同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查扣该辆面包车,并于车上提取剩余汽油约4升送检。在上述售卖汽油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授意陈某甲使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开设一张工商银行卡及一个名为“中国加油”的微信号用来收取卖油款项。据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信息显示,“中国加油”(微信号为wxid_glyp0zb69z****)自2019年8月12日至被抓获时止,共计收入款项为514669.40元。经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查扣送检的汽油具有与汽油产品相似的馏分特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面包车、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裕志
附:
1.两被告人均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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