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陈某等3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农民,家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农民,家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州区,农民,家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范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陈某为了清偿甘肃银行贷款,二人伙同被告人范某某经事先预谋,从兰州邮寄购买定制的虚假空白林权证数本及伪造的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公章、甘州区林业局公章、条形编码章,后被告人梁某某、陈某、范某某自行填写虚假林权证内容、加盖虚假印章,伪造了以梁某某、陈某、许某某为权利人的虚假林权证5本。后被告人梁某某持伪造的3本林权证向李某某抵押借款20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林权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范某某为向他人抵押借款,邮寄购买伪造的空白林权证和印章,并自行填写虚假内容、加盖虚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繁婷

2019年11月29日 

    

附:1.三名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1册。

3.虚假林权证2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