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马某某盗窃、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下琅县,越南侬族,受教育状况不详,住高平省下琅县**社(以上个人信息系被告人自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下琅县,越南傣族,受教育状况不详,住高平省下琅县**村(以上个人信息系被告人自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偷越国境事实

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与他人共谋后,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1月7日、1月12日、1月15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金龙镇板梯村附近的中越边境便道从越南进入中国境内,并联系中国籍公民黄某甲(另案处理)驾车接应,然后让黄某甲运送二被告至靖西市区。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在搭乘黄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来到靖西市亮表高速路附近道路时,被中国公安民警抓获。

二、盗窃事实

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进入中国境内后,在靖西市共盗窃五台摩托车,后将该五台摩托车驾回越南销赃,再将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与他人到靖西市新靖镇四季乐活小区55栋1单元楼下停车场,使用扳手、钻头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摩托车。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

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和他人到靖西市新靖镇文昌华府楼梯口处,使用扳手、钻头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摩托车。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600元。

3.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和他人到靖西市新靖镇幸福花园小区3栋1单元楼下,利用扳手、钻头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踏板本田牌摩托车。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3500元。

4.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到靖西市新靖镇金山街农科所小区48号门口处,利用扳手、钻头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4710元

5.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到靖西市新靖镇妇幼保健院大门左边停车位处,利用扳手、钻头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无法鉴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黄某乙、林某某、韦某某、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 、马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梁某某违反中国国境管理规定,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梁某某进入中国境内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童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马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91页。

3.随案移送手机二部、扳手、匕首等作案工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