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梁某某(别名: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暂住本市松江区**路**弄**室。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暂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暂住本市松江区**镇**路**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3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街**小区**号。2019年12月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马某甲、丁某甲、李某甲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根据虞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以支付酬金的方式向吴某某(另案处理)招募三名“吸毒代拘留”人员,吴某某又同样以酬金相诱,向被告人丁某甲及李某乙(另案处理)进行招募。后丁某甲招募到郁某某,李某乙招募到李某丙,李某乙又通过被告人李某甲招募到肖某某,并均承诺支付酬金。当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马某甲在本市地铁9号线顾唐路站与上述人员汇合后,梁某某、吴某某去他处取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后马某甲根据梁某某要求,将其余六人带至本市地铁9号线陆家浜路站等候,梁某某、吴某某返回后,伙同马某甲将含有毒品成分液体掺入到梁某某叫马某甲购买的三瓶咖啡饮料中,再让郁某某、李某丙、肖某某喝下。三人喝下后不久即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尿液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遂被各处行政拘留三日。
2019年11月,本案因郁某某催讨酬金未果而案发。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12月30日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丁某甲,于2020年1月7日抓获被告人马某甲,于同年1月21日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犯虞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9年6月12日以支付酬金的方式向被告人梁某某招募三名“吸毒代拘留”人员,当日下午梁某某带三名男子与其汇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男子经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及之后未支付酬金的事实。
2.同案犯吴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及两人的辨认笔录,分别证实其伙同上述四名被告人以支付酬金的方式招募“吸毒代拘留”人员,后在本市地铁9号线陆家浜路站,三名被招募人员喝下被告人梁某某等提供的液体后被查获,并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的事实。
3.证人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9年6月12日,在被告人丁某甲承诺支付酬金的情况下,随同丁某甲先后至本市地铁9号线顾唐路站、陆家浜路站与其他被告人和“代拘留”人员见面,后其与李某丙、肖某某喝下被告人提供的液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尿液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遂被处行政拘留三日以及之后被告人梁某某微信转账给其人民币100元的事实。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9年6月12日在李某乙承诺支付酬金的情况下,随同李某乙以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招募的肖某某,先后至本市地铁9号线顾唐路站、陆家浜路站与其他被告人和“代拘留”人员见面,后其与郁某某、肖某某喝下被告人提供的液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尿液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遂被行政拘留三日以及之后李某乙支付给其人民币1700元的事实。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做“找人替吸毒人员拘留”的事,2019年6月,梁某某告知其因找人“代拘留”被老西门派出所抓获,其中一人喝下含毒品饮料后呕吐的事实。
6.上海**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郁某某、李某丙、肖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送检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郁某某、李某丙、肖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天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以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四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梁某某、李某甲曾被判刑的事实。
9.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马某甲、丁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马某甲、丁某甲、李某甲共同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梁某某、马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梁某某、丁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卫 萍
检察官助理 束传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马某甲、丁某甲、李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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