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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麻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8********,壮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路**号。2013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甲(曾用名麻某乙,绰号“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9********,壮族,中专文化,广西**学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大新县桃城镇新靓淇酒吧门口对面人行道上,因帮朋友打架认错人而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梁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的衣服将李某某甩倒在地上,并用脚踢打李某某。被告人麻某甲看见梁某某殴打李某某,也上前帮忙一起殴打李某某。之后李某某被送至大新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双眼睑挫伤、颌面骨多发骨折、左侧上中切牙尖端折断。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接到大新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麻某甲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均对殴打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麻某甲共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梁某某接到大新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麻某甲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梁某某住址:大新县******号,电话:1376881****;麻某甲住址:大新县******** 号,电话:1817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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