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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老母猪”,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顺富,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海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几明,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时间:2020年7月3日至7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代某某邀约崔某某来永善喝酒,凌晨2点,被告人梁某某等4人从雷波搭车到永善皇庭酒店与代某某见面。在皇庭酒店梁某某遇到了认识的黄某某。之后梁某某与代某某发生言语冲突,梁某某在开元大酒店门口用拳头殴打代某某,代某某被打后从开元大酒店门口向桧溪客运乘车点方向跑,梁某某手持甩棍带领被告人黄某某追打代某某,追打过程中梁某某打了代某某头部几下。后代某某折返向振兴大街方向跑,跑到桧溪客运乘车点处被黄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代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在涛

检察官助理:陈祥平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0812****;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8324****。

2.案卷3册、光碟13张、散件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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