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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3132196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7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交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3******,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上思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交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于2018年3月,合伙向罗某某购买位于宁明县**乡**村**屯“**”山和“**”山约九百余亩山林进行砍伐。2018年6月,梁某某、黄某某在未核对采伐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即雇请工人砍伐林木,致使超出许可地点砍伐林木,经鉴定,**乡**村**林班**小班和**林班的**小班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98立方米;**村**林班**小班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共183m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淑英

检察官助理   何江云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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