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黄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梁凡凡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84********,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号。2019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栋**房。2002年9月4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同年10月28日期满释放;200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凡凡、黄某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凡凡、黄某某、邓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梁凡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了毒品冰毒一小包,后与黄某某一起将上述毒品送到本市越秀区**华庭**座**房,由被告人黄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邓某某,并在邓某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后离开。次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越秀区越秀北路1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上述向黄某某购买得来并吸食剩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证人伦某某,交易成功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邓某某身上查获苹果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400元,从伦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0.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12月27日17时许,民警根据邓某某提供的线索,在本市越秀区**路**号**房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查获其使用的0PPO手机一台。同日21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的配合下,以其向梁凡凡购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毒品冰毒为由,在本市越秀区挹翠路70号食为先酒家门口附近将被告人梁凡凡抓获,并在其身边地上缴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身上搜获OPPO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凡凡、黄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凡凡、黄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凡凡、黄某某、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凡凡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均有一般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惟被告人梁凡凡、黄某某、邓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梁凡凡、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卷,光盘1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有扣押的涉案物品:(1)作案工具手机共3台;(2)白色晶体0.26克、0.8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