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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黄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黑鬼、黑弟(音),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自报),外号十八,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街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l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黄某丙、黄某乙等人(均另处理)酒后途经番禺区沙头街小罗村环村一街23号附近街巷时,因言语调戏被害人的女性同伴,与被害人贾某某、董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撞。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电话联络被告人黄某甲前来增援,被告人黄某甲遂纠集杨某甲、黄某丙、陈某某、杨某乙(均另处理)驾驶小汽车到场,后被告人黄某甲与杨某甲各持菜刀、黄某丙持棍棒与被告人梁某某等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贾某某、董某某受伤。2019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番禺区沙头街大罗村抓获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

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董某某、被告人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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