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梁某某(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龚某某经合谋后,骑自行车去到去到本区钟村街钟创路金丰一号KTV旁工地内,使用铁钳等作案工具盗剪工地内的电线共230米(价值人民币2325元)。盗后,被告人梁某某、龚某某携赃逃离现场,销赃得款1160元。
2019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龚某某经合谋盗窃后,骑自行车去到本区石壁街钟顺路628号屏山联合国际石材城路边充电桩站处,使用铁剪等作案工具剪断充电桩上的充电枪线,盗走沃尔新国际直流充电枪线6根(共价值人民币7302元 ),盗后,被告人梁某某与龚某某携赃逃离现场,销赃得款约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敏仪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龚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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