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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串通投标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镇**办事处对位于**镇**村**厂及旁边的厂房(合共7095.2平方米)招标竞投,标的租期三年,底价为人民币9.5元每平方米每月,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426558.4元。**厂经营者吴某甲(已判刑)为继续经营该厂,便与吴某乙、李某某(均已判刑)商量合作参与该项目投标。2019年8月30日(竞标日),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为确保低价中标,在大圃办事处找到吴某丙(另作处理)要求帮找另外两名投标人即芦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梁某某,承诺可出资人民币2万元让其二人放弃投标。吴某丙找到吴某丁(已判刑),由吴某丁在芦某某、梁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之间讨价还价从中斡旋,吴某甲一方承诺向芦某某、梁某某每人支付人民币8万元好处费,让其二人弃标。后吴某甲以底价中标上述项目。得手后,吴某甲让吴某乙、李某某与芦某某、梁某某到附近银行,分别支付人民币8万元给芦、梁二人。吴某乙支付了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给吴某丁指定的微信账号。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回国投案途中,在广州市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查获,到案后,梁某某供述上述经过。破案后,梁某某已将所得赃款人民币8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芦某某、吴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 马嘉宁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70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相关赃款现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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