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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梁**,曾用名梁**,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号,现住阳新县**镇**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在其家中抓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扶沟县**乡居民邹**在网络上被人以贷款交纳会员费、保证金为由诈骗23023元。邹**被骗钱款其中一笔6000元转入丁**账户后,又转到被告人梁**在东阳市注册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内。

经侦查,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梁**经人介绍并在他人的带领下,到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三家公司、二家个体工商户,并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后梁**将所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转卖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邹**的证言;

(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福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喜

王云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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