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白沟镇友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童心街交叉口处,撞到李某乙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三轮汽车及拖挂车厢,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甲、王某某、梁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次要责任,张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证人李某乙、盛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证言,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