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美秀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梁某甲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梁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从开平市区往**镇方向行驶,当天19时5分许,行驶至开平市**镇**路口路段(**线**M)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由梁某乙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梁某乙倒地,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梁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
2.证人梁某丙、梁某丁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鸿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本案卷宗2卷;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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