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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4时,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A5J28K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区某某和黎某某、梁某某、叶某某等四人,沿G106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G106线曲江区**镇**村委会**能源加油站路口时,由于梁某某操作不当碰撞道路中央混凝土隔离带,造成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梁某杰、区某某、叶某某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梁某杰等人的损失,取得梁某杰等人谅解。经鉴定,黎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认定,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处警单、基本情况、复函、到案经过、身份资料、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病例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区某某、叶某某、梁某权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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