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委**村**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幢**室。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8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5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6日将本案交由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于2018年5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5日08时43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往云浮市区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G324线1116km+800m路段时,与同车道在前方行驶的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黎某某受伤,乘客何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20000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汉新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及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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