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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04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乡申******户。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6时许,在颍州区马寨集菜市街十字路口,被告人梁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电驱动三轮摩托车沿颍州区马寨乡马寨集菜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菜市街西头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0日,梁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乡**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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