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J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装载瓷泥的桂J****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广宁县体育馆附近山场往广西贺州信都方向行驶,当日11时50分许行驶至G355线1241km+210 m广宁县古水镇牛岐村委会下坑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及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7日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志强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卷(内附光盘3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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